国家银行法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1-01-10 属于: 美国社会历史

国会于1863年2月25日通过,1864年6月3日修订,该法规定,某些银行经国家特许,可以国家证券为后盾发行货币。州银行可以通过购买或向国库储存总数相当于其资本三分之一的国家证券而取得国家银行系统的成员资格。该法设置了货币审计官。该官员有权向各成员银行支付相当于市面证券流通值90%的国家银行货币,藉此对该银行系统加以控制。国家银行货币可以偿付联邦的各种应付款项,但不能用于支付进口费用。各国家银行的资本不得少于5万美元,并须有相当于其流通15%的现金储备。国家银行负债时,股东承担与其股票面值相等的债务。1865年3月颁布了对州银行加征10%发行货币税的修正案,进而迫使这些银行停止发行货币。1900年,各国家银行被授权可将其货币流通量提高为其所购买证券金额的100%。1908年以后,各国家银行除储备美元联邦证券外,还可储备其他证券作为货币的附属担保品。1913年,所有国家银行均并入联邦储备银行。国家银行法旨在有效地控制借贷与货币,但这一目标终未实现。此后,1913年通过了联邦储备法,30年代又通过了各种新政银行法。1934年,国家银行发行的货币被回收,停止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