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化
指对在合众国及其属地居住的外国人授予公民身分的法律手续。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项将此项权力授予国会。归化手续分个人和集体两种。1900年、1916年和1927年的三项国会法令分别授予夏威夷、波多黎各和维尔京群岛的所有居民以公民资格即为集体归化。个人归化需要至少在美国居住9年。办理手续的步骤是在美国居住两年后提出申请(通称“初步申请”),表明归化的愿望。该申请书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备案。此后2至7年间,申请人呈交第二份申请书及两位公民证明申请人道德品质和所述情况属实的宣誓书。如申请书中不存在疑点,通常不进行调查。当确认申请人一切陈述属实,并缴纳全部费用之后,由首席法官主持宣誓仪式,并发给归化证书。如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美国公民,则其不满18岁的子女可自然获得美国国籍。1940年的国籍法包括了以前所有的归化法案。归化由司法部下属的移民归化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