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贸易法
根据米勒—泰丁斯法授权通过的州法,目的是允许生产带商标产品的制造商规定最低零售价格。这些州法要求当制造商与一名零售商签订合同规定零售价格以后,其他所有的零售商都必须按规定的价格出售。至1952年,已有45个州不顾消费者的反对通过了公平贸易法。消费者指责这些法律增加生活费用,并有形成垄断的趋势。尽管从1914年以来国会就想通过一项联邦零售法,但一直未能实现。第一个公平贸易法由加利福尼亚州在1931年通过。1951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如下裁决:米勒—泰丁斯法并未授权制造商对未签订合同的零售商规定在州际贸易中流通商品的零售价格。取消了“非签字者条文”以后,公平贸易法就变得毫无效力了。在这以后不久,众议院提出了四项决议作为米勒—泰丁斯法的修正案,目的在于恢复州际贸易中的这种州法。1952年7月14日,国会通过了麦圭尔公平贸易法,恢复了制造商和批发商制订带商标产品的零售价格的规定,即使这些产品在运输途中会越过州界。该法恢复了州公平贸易法中的“非签字者条文”,这一条文规定制造商只须与一州一名零售商签订合同就可以规定全州的价格。1952年除佛蒙特州、密苏里州、得克萨斯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以外,其他各州都制订了公平贸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