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劳动标准法
亦称工资和工时法。国会于1938年6月25日通过,目的是消除“对维持工人健康、效率和福利所必需的最低生活水平有害的劳动条件。”该法规定第一年的最高工时为每周44小时第二年为42小时,以后为40小时;第一年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25美分,第二年为30美分,以后六年为40美分。该法适用于从事州际贸易以及制造在州际贸易中流通商品的所有工人。该法在劳工部内设立工资和工时司。由司长任命的若干委员会为各特定的工业部分确定介于30美分和40美分之间的适当工资率。超过规定的最高工时劳动必须付一倍半的工资。该法还规定生产在州际贸易中流通商品的所有工业部门不得使用童工,并对16岁至18岁的男女工人从事危险性工作作了限制。1949年10月26日该法被修正,最低工资从每小时40美分提高到75美分。在以后的修正案中,最低工资又增加到1.25美元(196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