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管理局
1933年根据国家复兴法第二款建立的机构,全名为联邦紧急公共工程管理局。总统被授权通过公共工程管理局局长支出33亿美元,用于各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该款可以拨给州、市或其他政府机构,用于总统认为需要建设、修复或改进的任何工程。公共工程管理局局长有权购置或从其他方法取得建设这类工程所需要的任何物品。全国复兴法规定劳力与材料费必须限制在30%以内,其余以贷款形式发放。接受贷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始前必须制定计划,并得到公共工程管理局的批准。至1934年6月,公共工程管理局已将其全部资金拨给13266项联邦工程与2407项非联邦工程,原预期以建设公共工程项目来“刺激经济开支”的目的由于上述种种限制而没有达到。由政府雇佣工人建设公共工程也未能有效地减少失业大军。后来,又给公共工程管理局追加拨款229100万美元,用于建设公共建筑、水坝、下水道、桥梁、住房、铁路、自来水厂、发电厂和飞机场。1939年,公共工程管理局并入联邦工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