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福利
这一词语本身并不见诸于联邦宪法。宪法绪言提到有必要增进“全民之福利”,宪法第一条第八项授权国会征税以用于“合众国之国防与全民福利”。既然宪法绪言并不被认为是宪法正文的一部分,而国会与全民福利有关的规定又仅限于征税权,那么,国会便无权保护公共福利。然而,这一权力实际上由宪法的“授予权力”和“弹性条文”引申而来。通过这种引申,国会成功地不断扩大了最初由各州所管辖的一些领域的权力,结果在下述方面制订了许多联邦法案:住房、教育、娱乐、劳资关系、失业保险、养老金、公路建设、卫生、救济、公共工程、农业。国会还制定了管理工商业活动的各个方面的条例。同时,各州根据宪法第十条修正案的规定也执行越来越多的公共福利计划,除上面提到的各种计划外,各州还执行了治安、消防、公园、城市规划、交通、财政改革及刑罚学等方面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