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选举权
在殖民地时期,只有极少数妇女有选举权。独立战争以后,除新泽西州以外,各州妇女均无选举权。1807年新泽西州也取消了妇女的选举权。1834年,肯塔基州议会允许妇女参加地方选举。1848年,塞内卡福尔斯女权代表大会通过了争取妇女选举权的决议,从此争取妇女选举权的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兴起。在伊丽莎白·卡迪·斯坦顿、朱莉娅·沃德·豪、露西·斯通和苏珊·B·安东尼的领导下,美国男女平等权利协会在1848年以后的30年间一直为争取妇女选举权而斗争。1869年,怀俄明准州授予该准州妇女以选举权,1889年该准州加入联邦后妇女仍享有选举权。怀俄明的做法推动了女权运动的发展。科罗拉多州于1893年、犹他州和爱达荷州于1896年、华盛顿州于1910年、加利福尼亚州于1911年、亚利桑那州、堪萨斯州和俄勒冈州于1912年、伊利诺斯州于1913年、内华达州和蒙大拿州于1914年以及纽约州于1917年均授予妇女选举权。进入20世纪以后,由于卡里·查普曼·卡特、安娜·霍华德·肖和艾丽斯·保罗等人的努力,国会于1919年通过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该修正案没有直接授予妇女选举权,但禁止各州或联邦因性别而限制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