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贷款法
1933年通过,系对1932年住宅贷款银行法的补充。根据房主贷款法的规定,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建立了一个新的政府公司,即房主贷款公司。该公司从财政部得到2亿美元作为资本,并被授权发行最多达30亿美元的债券,以便向价值为2万美元以下的住宅的第一次抵押款项再次提供资金。该公司执行一项以低利率为抵押借款再次提供资金的三年计划,给债务人和债权人带来宽慰,挽救了数十万人的住宅。贷款平均额为3272美元。房主贷款法还规定建立联邦储蓄和贷款协会,各协会参加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系统,并通过联邦政府认购其债券的办法获得政府的援助。从1936年起,房主贷款公司一直在全国家庭与住房资金局的全面管辖下管理抵押有价证券。该公司1936年6月停止活动时已向100多万份抵押借款提供资金,总金额达31亿美元。到1946年,房主贷款公司已经清算了四分之三的有价证券,投资额从原来的35亿美元减少到85395.1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