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
在殖民地时代,暴力罪和性犯罪占全部犯罪案件的绝大多数,法院的档案表明当时凶杀、盗窃和流浪罪相对来说比较少。当时经常施以酷刑,包括鞭打、打火印、断肢、枷足、浸刑和监禁,但极刑很少。马萨诸塞只列有10种罪可判极刑。19世纪,偷窃罪和暴力罪大量发生,包括拦路抢劫、偷牛、偷马等。内战以后,美国南部各州的家族世仇——其起因早已被遗忘——构成犯罪案件的一大部分。全国城市化产生了对财产的新罪行,其中包括伪造货币、盗用钱财和倒帐。20世纪以来,违反法规的犯罪逐渐增多,其中包括违反反托拉斯法、劳资关系法、纯净食品及药物管理法和其他法令的犯罪。联邦调查局1964年的一份报告表明,1963年全国重罪案共225万起,比前一年增加10%。报告说犯罪率增加的罪行有杀人、偷盗、抢劫、强奸、偷汽车和人身袭击等。1963年犯罪案件的突出特点是青少年犯罪增加,联邦调查局称这种现象为“当代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