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污腐化法
1890年以后颁布的一系列州法令和联邦法令,旨在消除某些被认为是不正当的政治活动。这些法令试图消灭贿赂、非法登记注册、虚报选票,并对政党接受的捐赠和开支进行限制。1890年纽约州首先颁布反贪污腐化的州法,接着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堪萨斯、马萨诸塞和密执安等州也相继颁布了类似的法令。至1952年,各州都颁布了这种法令。这些法令的内容各有不同,有的仅适用于预选或提名活动,有的适用于选举或提名活动。这些法令的措词大多模棱两可,而且缺乏强制实施的手段,因此从未真正完全成功。个人和游说组织可以逃避这些法令的规定,市和州的政党领导机关可以实施有力的控制,因此这些法令都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这些法令一般规定政党必须公布竞选活动的财政收支情况和捐助者的身分等。这些法令也规定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惩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