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德和平条约
1952年5月26日由美国、英国、法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签订的15项“合作性协定”。这些协定从法律上结束了三个盟国对德国的占领,但在签约时规定50万名盟军将继续驻扎在西德。其他条款包括:一项财政协定,根据此项协定,西德的国防预算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维持盟军的费用,另一部分作为西德向新的欧洲军队提供12个师的费用;一项仲裁协定,用以解决未来的争端;一项保证盟军继续留驻柏林西部的议定书;一项有关西德与盟军关系的军队协定。西方国家保留如下权利:只要国际形势需要,盟军就将在西德驻扎防御部队;如果发生外来入侵,盟军将进行干预,以恢复西德秩序;就柏林问题和德国的统一问题与苏联进行谈判。盟军从此将受德国法律的约束,并继续使用特别的“占领军货币”。其他条款包括解决战争中和占领后出现的问题的办法,解散卡特尔,继续归还纳粹受害者的财产,以及给在集中营里受到伤害的人予以赔偿。合约废除了“占领法”,解散了盟国最高委员会,并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盟国的关系置于政府间关系的基础上,联邦共和国与盟国将互换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