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斯法案
国会于1887年通过的一项试图授予印第安人个人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该法律对不再忠于本部落的印第安人赋予公民权和上地权。家长可得100英亩土地,单身成年人和孤儿80英亩,受赡养的孩子每人40英亩。这些上地由总统决定授予,25年内为托管,25年后托管人取得上地所有权,可以出卖。印第安人得到上地后即取得全部人权、财产权和政治权。土地以托管的形式分配而不是出售,可以防止浪费土地。印第安人的其余土地由联邦政府代印第安人管理,政府有权在收取令人满意的地价以后向移民开放这些土地。这一法案实施时由于拖延太久而使许多印第安人感到沮丧,他们的选举权又常遭政界领导人滥用。这些不足之处导致了两次修正案,即1906年的伯克法和1934年的惠勒-霍华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