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国际法庭
通称国际法庭。国际法庭根据国际联盟盟约第十四条建立,其职责是受理和裁决国际争端,向国际联盟大会或理事会提出有关事宜的咨询意见。法庭规章主要由美国前陆军部长和国务卿伊莱休·鲁特草拟。虽然美国从未成为该法庭的成员国,但4名杰出的美国人曾出任法官。他们是约翰·巴西特穆尔、查尔斯·埃文斯·休斯、弗兰克·B·凯洛格和曼利·O·赫德森。不愿调和的孤立主义参议员认为参加国际法庭就是“从后门参加国际联盟”,因此反对美国参加国际法庭。1926年,参议院投票接受国际法庭的裁决,但有五条保留意见。其中最后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保留意见,是宣布法庭如不征得美国同意,则不得对美国享有利益或美国宣称享有利益的任何争端和问题,要求美国接受相反的意见。法院拒绝接受该保留意见。1929年曾试图修订法院章程以满足美国的要求。鲁特议定书得到其他成员国的支持,但参议院否决了美国参加国际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