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制权
选民参与立法的一种方式。由个人签名提出的议案或对州宪法的修正案可呈送州议会。修改州宪法所需的签名人数各州不等,从选民的8%到15%,由各州自定。如签名被认定真实,此项提议便提交全体选民投票决定赞成或者反对。提出议案所需的签名人数从选民人数的3%至10%,或从1万人至5万人不等。创制权于1898年在南达科他州最先被采用,到1918年已被13个州采用。自1918年以来,其他均未采用创制权。选民只对州政府和市政府行使创制权。
选民参与立法的一种方式。由个人签名提出的议案或对州宪法的修正案可呈送州议会。修改州宪法所需的签名人数各州不等,从选民的8%到15%,由各州自定。如签名被认定真实,此项提议便提交全体选民投票决定赞成或者反对。提出议案所需的签名人数从选民人数的3%至10%,或从1万人至5万人不等。创制权于1898年在南达科他州最先被采用,到1918年已被13个州采用。自1918年以来,其他均未采用创制权。选民只对州政府和市政府行使创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