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由选民投票直接选举国会参议员。联邦宪法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由州议会任命参议员。联邦宪法被批准后一个多世纪中,人们一再强烈要求修改宪法,普选参议员。平民党和1912年进步党等政党在各自的政纲中都有普选参议员的要求。联邦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的通过使这一要求得以实现。参见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