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劳工行为
全国劳资关系法第8款规定的雇主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包括阻止、压制和干扰雇员行使全国劳资关系法保障的各种权利,雇主控制工会,在雇用、雇用期限和雇用条件等方面歧视参加工会的雇员,解雇或歧视依据该法采取行动的雇员,雇主拒绝同雇员选出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负责实施该法,并被授权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和纠正不正当劳工行为。塔夫脱—哈特利法第8款B条规定的劳工组织的不正当劳工行为有:阻止雇员依照该法第7款行使其权力,阻止雇员推选集体谈判代表,拒绝进行集体谈判,组织间接联合抵制和某些类型的罢工,参见全国劳资关系法、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和塔夫脱—哈特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