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多黎各建制法
指1917年的琼斯法和1947年的一项法案,规定重组波多黎各政府。后一个法案赋予波多黎各公民以选举总督的权利,以便组成相对完善的、由普选产生的政府。1950年国会通过的一项法案允许波多黎各制订自己的宪法。1951年6月4日,波多黎各举行特别选举,对宪法进行投票。1952年3月3日,宪法以压倒多数获得批准。该宪法规定,美国国会不再有权废除波多黎各的法令,美国总统也无权为波多黎各任命审计官和最高法院法官。但一旦波多黎各遭到入侵或发生叛乱,美国总统仍有权向波多黎各派遣军队。宪法序言规定,如果波多黎各愿意成为美国的一个州,可在将来通过投票予以决定。参见福勒克法和琼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