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律程序
指罗马法院中所使用的长期逐步形成的制度,其后已成为民法法系国家近代程序的基础。有三个更迭阶段:法律诉讼,始于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铜表法典;程式诉讼制度,始于公元前25年;非常诉讼,公元294年以后实行。在法律诉讼阶段,已有原告、被告、陪审员、辩护人、证人和执法人的种种规定,并规定了从起诉到判决、到执行的有关程序。经过程式诉讼而过渡到非常诉讼后,行政长官和法院已享有较大的权力。传票由法院签发,审理完全由行政长官主持,法院变成为执行判决的机构,与此相适应,上诉制度也发展起来。此变化反映了罗马国家由共和制向帝制转变,权力逐步趋向集中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