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以新康德主义哲学观来论述法学理论和原则的法学派别。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于德国。什坦姆列尔、拉德布鲁赫为其代表。除了利用现象与本质、理想与现实、此岸与彼岸相互对立的二元论之外,竭力否定康德哲学中的唯物主义,宣扬信仰主义。法律是社会的一种“形态”,它是经济“实体”赖以存在的基础;“理想的法律”是人们自觉意识“应有”的制作物;人们不必追究法的内容的正当性;只有根据时空和风俗的变迁而合理处事的法律才具有“社会的客观价值”。此理论在20世纪初在德国、西班牙、拉美各国都有相当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