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法学派
以心理现象解释法律的法学流派或各种类似派别的总称。形成于19世纪末。代表人物有法国塔尔德、德国祁克和俄国彼特拉日茨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和斯堪的纳维亚法学派也被列为该派。受弗洛伊德学说的影响,认为法的存在及法的效力并不取决于社会经济和阶级斗争状况,而是取决于个人及社会团体的心理状态,法的主体不是规范,而是法院根据法官的意识所作出的判定。由于具有轻视自然法的倾向,因而被人划入社会法学的范围。
以心理现象解释法律的法学流派或各种类似派别的总称。形成于19世纪末。代表人物有法国塔尔德、德国祁克和俄国彼特拉日茨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和斯堪的纳维亚法学派也被列为该派。受弗洛伊德学说的影响,认为法的存在及法的效力并不取决于社会经济和阶级斗争状况,而是取决于个人及社会团体的心理状态,法的主体不是规范,而是法院根据法官的意识所作出的判定。由于具有轻视自然法的倾向,因而被人划入社会法学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