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德国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曾先后在马尔堡大学。哈雷大学、柏林大学任法学教授。其理论主张法律要符合使社会协调一致的公平正义原则。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提出“可变的自然法”学说。宣称社会理想是实现人们意志自由的共同体,为此,正当的法律应该包含有两个原则:任何人的意志都不应服从其他人的专横意愿;法律共同体的任何成员,都不应该被专横地排斥在共同体之外。主要著作有《正当法律的理论》、《从唯物史观论经济和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