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法学 forensic sexology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02-29 属于: 科学揭秘

在法学与性学的交叉领域中研究对人类性关系和性行为的法律保障、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的科学。人类的性关系和性行为源于生物本能又被赋予浓重的社会性,对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生活影响极为深广,它不仅关系到人类自身的延续和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健康和幸福,关系到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运行。在阶级社会里,当权者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总是把自己的认识和意志注入到社会成员性关系和性行为的规范与调整之中。这种规范和调整除了使用依靠社会舆论和社会评价维护的道德规范以外,也要使用依靠国家权力强制维护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人类的性关系和性行为必须有法律保障、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这就必然产生保障、规范和调整人类性关系和性行为的法律与法制,以及以它们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性法学。

历史发展 早在中国古代夏商时期(公元前21~前11世纪),法已涉及婚姻、家庭及有关性关系和性行为的许多问题。例如,“夫征不复,妇孕不育,凶”就是规定丈夫出征未回,妻子生育即不合法。当时对“淫”和“乱”已区别对待:“淫”指贪色、奸淫,“乱”则指乱伦。近亲间的通奸行为被视为禽兽的举动,必处以严刑。这反映出人们在当时已初步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等自然规律。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约公元前1792~前1750年间颁布)已有许多关于婚姻家庭和涉及性关系与性行为的条款。例如143条规定:“倘她不贞洁而常他往,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则此妇应投于水。”纵览中外法制史和中外法律思想史,有关性法制思想、性法制和性法学方面的资料文献浩如烟海。

有关性关系和性行为的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与人类性行为相联系的自然与社会客观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特别是统治阶级集团或社会最高权力集团成员们头脑中能动的主观反映。其中首先包含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对性关系和性行为及其相关规律的认识,亦即包含着对性科学的初步认识。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类社会性法制的发展和进步,总是与统治阶级集团或社会最高权力集团对人类性关系和性行为的自然规律及社会规律的认识水平相适应的。随着性科学(其中包括性法学)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对性关系和性行为的法律保障、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必将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取得新的突破。在漫长的分散研究的基础上,如今已具备建立系统的性法律科学即性法学的充分条件。

研究领域 作为在性学与法学的交叉领域中专门研究对人类性关系和性行为的法律保障、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的科学,性法学在其法学方面主要涉及性关系和性行为以及与性关系、性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民事法律调整、刑事法律调整和行政法律调整等几部分;性法学在其性学方面则要以性解剖生理学、遗传学、优生学、性心理学、性社会学以及性医学等相关学科为基础和依据。

性法学首先必须研究人类应当如何以法律保障人们的性行为权利、性行为自由和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性关系。性行为是自然赋予每一个健全个人的本能,每一个具有性本能的个人均应享有性行为的平等权利和自由。法律无疑地必须保障这种权利和自由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性关系。然而,法律保障人们的性行为权利和性行为自由又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平等地享有性行为权利和性行为自由为前提。性法学同时还必须研究人类应当如何以法律规范引导和调整人们的性关系和性行为,以有利于和服务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幸福。因此,以法律保障、规范和调整人们的性关系、性行为权利和性行为自由,同时使这种权利、自由和关系有利于和服务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幸福,这应是进步人类一切有关性关系和性行为的法律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精神。这也应被视为有关性关系和性行为的民事立法、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以及有关性行为的民事司法、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的最高准则。然而,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由于种种社会的、历史的、阶级的、生物的、心理的、认识的原因,人类的性关系与性行为和调整性关系与性行为的法律都不能不被打上历史的烙印而表现出各种不同的发展水平和特征,有关调整性关系和性行为的法律和制度同时也就具有了跨时代和跨国度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有关保障、规范和调整性行为和性关系的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反映着性的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②保障、规范和调整性行为和性关系的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反映着法律调整的规律性和有效性?③有关法律在保障、规范和调整性行为和性关系并服务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类文明幸福等方面的效力和效果如何?等等。对这种差异性的研究就产生了中外性法制史和性比较法学。通过这方面的专门研究不难看到,首先是执掌立法权力的统治阶级集团或社会最高权力集团在其特定的立场、观点、利益、认识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下,对有关调整性行为和性关系法律的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发生着直接的决定性的或关键性的影响。在历史上,一些反动的统治阶级特别是其当权集团,在性行为和性关系方面往往享有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特权,或者是实际上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或者是由于其特权地位而不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还有可能以法律严厉制裁以至残酷处罚某些并不真正危害或并不严重危害社会,亦不真正危害或不严重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性行为和性关系。其次,即使在进步阶级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在有关性行为和性关系的立法上或在其司法实践中有时也难以完全避免失误和疏漏。而要想尽可能地避免失误和疏漏,就必须加强对性关系与性行为现象论(或称现象学)、性关系与性行为原因论、性关系和性行为对策论(或称对策学),以及对整个性科学的研究。这些研究又必须依赖哲学、生理学、解剖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犯罪学、系统科学、医学等方面科研的支持。这也正是性科学、性法学得以诞生并受到关注和取得进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宗旨和任务 当社会以法律规范调整社会成员的性关系和性行为以及与性关系、性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时,行为人的性行为以及与性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行为即被依法划分为3大类:①构成犯罪的性行为及构成犯罪的与性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行为,即性犯罪行为。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有关刑事法律,构成性犯罪行为主要有:强奸,奸淫幼女,重婚,强迫卖淫,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妨害婚姻和家庭,性虐待及与性有关的流氓行为等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②违反法律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性行为和与性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行为。例如,依照中国现行法律,这类行为主要有:成年男女之间出于双方自愿不构成犯罪的婚前或其他非婚性行为,情节不严重的性骚扰、性虐待及妨害婚姻与家庭,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等。③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性行为以及与性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行为。例如,正当恋爱与有礼貌的求婚,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和结婚同居,婚姻内的基于双方自愿的性行为,性防卫等。针对3类不同的性行为以及与性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行为,社会采取了不同的法律对策。法律首先保障合法的性行为以及与性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行为。例如,为了保障合法婚姻,差不多世界各国都有关于禁止重婚的法律规定;以合法婚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性防卫受到法律的保护等。对于违法的以至犯罪的性行为以及与性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行为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必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判处刑罚,直到处以极刑。循着这种思路,对性的法律调整又可以分为性的刑事法律调整和性的民事法律调整等,应在分别加以研究的基础上再做整合的研究。不断改善对性行为与性关系的法律调整,大大增强对性行为和性关系的法律调整的效果,正是性法学研究的根本宗旨。

概括地说,性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应当是运用法律科学和性科学的原理与方法,在研究人类性行为和性关系的事实与规律的基础上,总结对人类性行为和性关系进行法律保障、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的历史经验,揭示对人类性行为和性关系进行法律保障、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的客观规律,为社会提供有益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类文明幸福的最佳性法律对策的科学依据,以期促进性法律与性法制的改革、进步和完善。

分支学科 性法学可以包含若干分支学科而形成自己的学科体系。由于人类历史上很早就开始有了对性关系和性行为的法律保障、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因而,从中外法制史研究中不难理出中外性法制史的线索并分化出专门的分支学科——中国性法制史和外国性法制史。同理,从中外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中也不难理出中外性法律思想史的线索并分化出专门的分支学科——中国性法律思想史和外国性法律思想史。其中尤其应当注意到性法律思想史与性法制史之间的内在联系。性民法学、性刑法学和性行政法学分别研究性的民事法律调整、性的刑事法律调整和性的行政法律调整。为了专门研究人们在对性关系和性行为进行法律调整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又产生了性法制心理学(或称性法律心理学)。性法制心理学又可包括性立法心理学、性守法心理学、性违法犯罪心理学、性犯罪被害人心理学、性司法心理学(性犯罪侦查心理学、性犯罪预审心理学、性犯罪审判心理学、性犯罪罪犯改造心理学以及性民事诉讼心理学等)等学科分支。与性刑法学、性民法学、性行政法学密切相关的还有性犯罪学、性犯罪被害人学、性司法精神病学、性法医学等学科分支。性法学体系中应当包含的上述这许多分支学科都亟待我们去加以研究并建立起严整的科学体系。包括上述众多分支学科的性法学体系的创立和发展必将为人类性行为和性关系的调整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开创新的局面。

展望 历史经验值得注意。由于性法律和性法制中存在着的种种问题,其中包括它们的无能、缺陷或错误,人类的性关系和性行为曾经产生过无数惨痛的悲剧。因此,值得深入发掘的是对人类性行为进行法律保障、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的客观规律,这些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性科学研究的滞后,其中包括性法学研究的滞后,必然造成性法律和性法制的种种缺陷、错误和无能。因此,必须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性法律和性法制的改革与完善。只有如此,性法学以至整个性科学才能真正成为造福人类的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