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

同义词:贼

小偷简介

小偷

小偷

小偷泛称偷东西的人,又称贼,窃贼,盗贼。

古代小偷的名目很多,掀开屋顶的砖瓦,弄个窟窿,顺着绳索下去的小偷叫“开天窗”;掘壁穿穴的小偷叫“开窑口”,也称“开桃源”,他们钻入墙穴偷取财物;专门盗墓的小偷名叫“掘冢”、“椎埋”;撬门行窃的小偷叫“排塞赃”。其中天未亮时活动的叫“踏早青”,大白天动手的叫“白日闯”、“白日鬼”,黄昏时出人不意行窃的叫“跑灯花”;专门趁着主人锁门外出、撬锁入户偷盗的小偷,名叫“吃恰子”,“恰子”就是锁,这类小偷凭借的是自配的“万能钥匙”。

史书上说,北宋时,东京汴梁城里有一个人到酒楼坐饮,在酒桌下捡到一串钥匙,有几十把,这个人捡到钥匙,不知何用,顺手就装在自己的佩囊里。深夜,他在回家的路上遇到几个年轻人非要请他喝酒,还要拜他为师。原来,这几个年轻人偷了他的佩囊,以为他是个“吃恰子”的惯偷,经他反复解释,此事才罢休。

以乞讨为名,先上门观察地形和财物所在,然后找机会去偷窃者,名叫“铁算盘”;专门乘人不备,窃取别人晾晒衣物的小偷,名叫“收晒朗”;专门偷鸡的叫“拾帐头”;专门偷牛的叫“牵鼻头”;专门进船舱偷窃者,叫“钻底子”,“底子”指的是船;用长竿等工具“钓”财物的,叫“挖腰子”;在人群中偷窃的小偷,叫“插手”,其中徒手行窃的叫“清插”,借助剪子、刀片等行窃的,叫“浑插”,“浑插”中还有“剪绺”、“小利”,“绺”是北宋的城里人佩戴的一种丝络组合成的袋子,跟今天的钱包差不多,不过,“绺”是拴在衣服上的。

古代的小偷还以行窃的区域来分类,城外的小偷叫“草窃”,城里的小偷叫“市偷”。“市偷”的身手狡诈,技高一筹。即使防守森严的地方,有的“市偷”也能来去自如,行窃手段高明,当时的人们称这些防不胜防的“市偷”为“妙手空空儿”。

小偷法律地位

“小偷"在法律中的地位,也可以构成一部“法律发达史"。在初民的小型社会,比如欧洲的爱斯基摩社会和北美早期的印第安部落,小偷小摸行为基本不受到惩罚,因为个人财产权的概念尚不发达,而且生命对于的简单社会而言,更为重要。在小偷生命健康与被偷财物之间,法律/习俗选择了保护小偷的生命和健康。

在古代社会,随着财产制度的出现和公共权威的形成,小偷的法律地位开始恶化。“杀死夜间盗贼"是一种正当的行为,这一点在古巴比伦法、古代希伯莱法、古罗马法,以及古代中国法中都有着类似的规定。墨子所谓“杀盗人非杀人",简要地道出了其中的道理。到了近现代以后,小偷的法律地位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以英国法为例,在早期的普通法中,“小偷"是一种不法行为人,他的生命和安全并不得到法律的保护,惟一的例外是被告直接地和残暴地攻击他。

到1957年前后,法律改革后,小偷的生命健康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不过,法律的保护程度较低。到1984年,小偷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对小偷的生命安全承担“人道的责任",也就是一种公平的责任。小偷法律地位的提升被认为是一种法律的进步,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的重视与保护。1971年,美国衣阿华州也发生过一个小偷的案件,小偷入室行窃,被房主自行设计的弹簧枪严重致残。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判定房主对小偷承担赔偿的责任,其中遵循的法律规则是:只有当小偷的行为直接威胁被告生命的情况下,被告才可以使用致命的武器对付小偷,否则,被告要对小偷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的理由也是讲生命的价值高于财产的价值,不过,即使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法律所遵循的原则仍然是过错原则,而不是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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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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