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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辩学术语,相当于论证。“辩”这概念是墨子最早提出的,他在《非攻》中说:“今有人于此,少见黑曰黑,多见黑曰白,则(必)以此人为不知白黑之辩矣;少尝苦曰苦,多尝苦曰甘,则必以此人为不知甘苦之辩矣。今小为非,则知而非之,大为非攻国,则不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此可谓知义与不义之辩乎?是以知天下之君子,辩义与不义之乱也。”这清楚地揭示了“辩”的具体目的就在分清是与非、白与黑、苦与甘、义与不义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辩”的性质和范围,即“辩”是限于“多(或少)见黑曰黑”与“多见黑曰白”、“多(或少)尝苦曰苦”与“多尝苦曰甘”、“大(或小)为非知非”与“大为非不知非”或“大(或小)为非为不义”与“大为非为义”等等两个相反(反对或矛盾)命题之争。墨子还没有明确揭示两个相反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却清楚地用大家已知为真的“少见黑曰黑”、“少尝苦曰苦”、“小为非知非(不义)”等命题,证明了“多见黑曰黑”、“多尝苦曰苦”、“大为非知非(不义)”等命题也应为真,这才为之知“白黑之辩”、知“甘苦之辩”、知“义与不义之辩”。这同时也就论证了“多(或少)见黑曰白”、“多尝苦曰甘”、“大为非不知非(不义)”之必为假。这说明,墨子之“辩”是由已知一是而推知一非的推理论证过程。

后期墨家第一次对“辩”下了定义。《经上》和《经说上》曰:“辩,争彼也。辩胜,当也”。“辩,或谓之,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这里明确规定“辩”的对象是“彼”(攸),“辩”的内容和范围就是“争彼”(争攸),即争论“彼”之“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经说上》还指出:“彼,凡(一种牛类动物),牛;枢(一种类动物),非牛。两也,无以相非也。”就是说,“辩”的对象不能是两个,如果一人说“牛是牛”,另一人说“虎非牛”,那就不能相非(必有一真和一假)。因此,只有限于同一对象之“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才能谓之“争彼”,才能有“辩胜,当也”的必然结果。这也说明,“辩”有分清胜负和是非的论证特点。当然,这并不是要求分清具体命题的谁真(胜)谁假(负),而仅仅是明确(矛盾)命题的真假关系,即必有一真和必有一假的推理关系。所以,《经上》和《经说上》明确指出:“辩无胜,必不当”和“不俱当必或不当”,即如果没有一胜一负的推理(真假)关系,是不能谓之“辩”的。这里不仅揭示了“辩”的论证性质、推理特点,而且揭示了“辩”的逻辑规律。

荀子有时把“说”(推理)和“辩”(论证)相区别,强调“辩”有比“说”更能分清是非的认识作用。一方面又合称为“辩说”,强调“辩”(论证)也是一种“说”(推理)的过程。总之,“辩”是指论证(论证一个命题的是或非),而实质上则仅是指论证中的推理过程或推理方法。所以,“辩”也就是“说”的过程,合称“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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