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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奴役的自由

书籍:法律辞典

自由支配其行为,身体、精神与人格不受非人道力量的控制和左右,不得使为奴隶或遭受奴隶一样待遇的权利。奴役是奴隶社会奴隶主统治奴隶的主要形式,处于被奴役地位的奴隶在法律上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同奴隶主所拥有的牲畜地位相等的权利客体,奴隶主可以任意处置奴隶。资产阶级革命后,一些殖民主义者将非洲黑人贩卖到美洲大陆蓄为奴隶,依靠对奴隶的剥削和奴役来获取超额利润。奴役制度是一种严重剥夺人权的制度,废除奴役制度是人权运动的主要目标之一。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诞生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旗帜鲜明地反对奴役制度,主张同种同类的人的权利平等。宣言认为,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进入20世纪以后,禁止蓄奴、要求不受奴役的自由,成为国际社会人权运动的重要内容。20世纪的许多国际条约、宣言和公约中表达了对奴隶制及废除奴隶制的关切。1926年国际联盟起草了《禁奴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大会同意于1953年正式继承国际联盟执行《禁奴公约》,到1997年1月1日,已有103个国家承诺制止奴隶贩卖,废除一切形式的奴隶制。不受奴役的自由在联合国的几个重要人权文件中得到明确肯定。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也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为了彻底根除奴役制度,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属的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于1974年成立了“奴隶制问题工作组”,其职责是在每届小组委员会会议以前举行一个星期的会议,审查奴隶制、卖淫和人口贩卖问题。1988年该工作组改名为当代奴隶制形式问题工作组。该工作组在联合国对研究奴隶制的所有方面负有全面责任,受理各国提供的有关废奴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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