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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取回权

书籍:法律辞典

指在异地买卖的情形下,出卖人已将货物发运而未收讫全部价金时,买受人在收取货物之前受破产宣告,出卖人可取回其已发运的货物之权利。它的成立应当具备三项要件:(1)出卖人已将货物发运而尚未收讫全部货款;(2)出卖人不知买受人已受破产宣告而发运货物,若出卖人知道买受人已受破产宣告而仍发运货物,视为放弃出卖人取回权;(3)买受人受破产宣告时,货物仍处在运途中,即买受人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取得对货物的实际占有。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出卖人取回权无明文规定。依各国法律,出卖人取回权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买卖行为,只适用于异地动产买卖,而且动产的所有权已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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