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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

书籍:法律辞典

又称“发票”。出票人作成票据并将其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作成票据是指出票人在票据用纸上记载有关事项并且签章的行为;交付是指出票人按自己的意思使票据脱离自己的占有而交由他人占有的行为。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制作票据,因而是基本的票据行为。出票时在票据上的必要记载事项一般包括:表明票据种类的字样;票据金额;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允诺;付款人;收款人;到期日;出票人;出票人签章等。因出票人所签发的票据种类不同,出票效力的内容也有所不同:(1)汇票的出票是出票人以委托他人付款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汇票出票后,出票人即负有担保承兑、担保付款的责任;付款人则有代出票人付款的权限;收款人则取得汇票上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本票的出票是出票人以自己承担付款义务而实施的行为。本票出票后,出票人即负有于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责任;收款人则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支票的出票是出票人以委托银行付款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支票出票后,出票人即负有担保付款的责任;付款银行则有代出票人付款的权限;收款人则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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