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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

书籍:法律辞典

清末及民国时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实行官制改革,原大理寺更名为大理院,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大理院设正卿、少卿为主官,下设刑科、民科、推丞、推事,配置总检察厅,设厅丞、检察官等职。大理院除审理上诉案件外,还直接审理“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之案件”。大理院的设置及其职权打破了过去三法司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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