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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国家政权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从事了“组织”、“策划”、“实施”行为,不论其是否得逞,均构成犯罪既遂。(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行为人可分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推翻现行政府统治地位、非法废止其继续行使权力,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实行其他社会制度为目的。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中国《刑法》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106条之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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