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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行为人(自然人或单位)为请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上述单位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与行贿罪基本相似,但有所不同:(1)行贿的对象是特定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予非国有单位以财物的,不构成本罪。(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上述国有单位以财物,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账外暗中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亦以行贿达到一定数额(如10万元以上),情节较为严重者才以犯罪论处。(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亦可以是任何依法设立或登记成立的单位。(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有关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391条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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