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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清算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法定清算管理制度及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及公司、企业财产;危害对象是公司、企业的债权人和其他人等。(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公司、企业单位在财产清算过程中须实施了下述行为:①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作虚伪记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②隐匿财产,对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③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是实害犯,需“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者,才能构成本罪。(3)本罪的主观不法要素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具有损害公司、企业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确定目的。(4)本罪是纯正单位犯并且是身份犯,即只能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企业”构成。在处罚原则上,本罪是单罚制,即只处罚犯罪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本身。根据中国《刑法》第162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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