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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类罪名,规定在中国《刑法》分则第六章,指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本类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它一般包括社会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及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等诸多方面。从广义上说,任何犯罪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但是,《刑法》第六章所指的社会秩序采狭义,具体指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监管场所管理秩序、文物古迹管理秩序、医药卫生、环境资源管理秩序、国(边)境管理秩序、毒品、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及书刊出版发行管理秩序等。(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破坏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如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司法秩序、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等等。(3)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多数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少数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犯罪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有的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知”的心理态度,如窝藏、包庇罪、窝赃、销赃等犯罪;个别犯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如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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