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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中国刑法新增加的内容。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正常侦查、审理秩序。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财产的行为是司法机关为追缴赃物、搜集证据、保证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当事人处分财产的强制措施。侵害的对象是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查封,指司法机关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或异地封存的行为。扣押,指将财产就地扣留或异地扣留的行为。冻结,指通知当事人存款、证券等财产所在的开户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不准提取、处分交易等。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数额大、给当事人及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妨害正常的司法活动等。(3)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财物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而故意将其隐藏、转移、变卖或毁坏。(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中国《刑法》第31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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