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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进口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中国对固体废物进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了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审批手续也有具体规定。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正是对国家在这方面的管理制度的侵犯。(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非法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本罪属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就可构成犯罪,至于危害后果是否发生,以及危害后果的大小,均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本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3)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中国《刑法》第339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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