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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宪法及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使用必须依法申请和审批。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这些相关法律之规定,徇私徇情,贪财图利,照顾关系等,超越自己的职责权限,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对违法用地予以批准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为两个罪名,即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两种行为同时具备的,只以一罪论处,而不以数罪并罚。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征用、占用;大量可耕地荒芜或被毁掉;多次非法批准,一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巨额土地,严重超越职权批准;在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手段恶劣或因收受贿赂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等。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结果加重犯的条件,它指造成土地资源特别严重的浪费或者破坏等。(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国家各级土地管理机关中主管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工作的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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