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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由于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因此,本罪可以再细分为五个具体的罪名,即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任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五种行为同时具备的,也以本罪一个罪名论处,而不以数罪并罚论处。本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中的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皆可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中国《刑法》第12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的罚则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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