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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

书籍:法律辞典

现代工业条件下职工自愿结合而成的群众组织。工人运动的产物。资本主义制度下最初成立的工会为经济组织,职工群众在为争取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与雇主不断进行的斗争中,自发成立了工会,目的是增强自身斗争的力量。后来随着斗争的发展,特别是在受到克思主义影响以后,工会才兼具政治斗争的性质。初期的工会被普通法认为是限制贸易活动的共谋组织,遭到法律的禁止和限制。以后才被法律承认其存在为合法。各国的工会一般均经历了从行业工会到职业工会再到产业工会的发展过程。在英国,18世纪中叶,成衣、毛织、制帽、制靴、造纸等行业工人在经济斗争中开始出现同盟组织。18世纪末,毛加工业和缝纫业工人中成立互助会、友谊会之类团体。19世纪初,工人开始以集体罢工作为斗争手段时,出现了工人秘密联盟和工人小组等具有工会性质的组织。苏格兰格拉斯哥市的织布工人于1812年举行总罢工,随后于1818年成立了工会。这是世界上出现的最早工会组织。其他各国相继出现工会组织。中国的工会产生于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和出现现代工业以后。1851年成立、1861年被清朝方政府勒令解散的广州打包工人联合会,是早期工人自发成立的具有现代工会性质的组织。20世纪初,广东机器总工会(又称中国研机书塾、广东机器研究公会)、中华民国铁道工会、上海缫丝女工同人会、上海江南制造局工人组织的制造工人同盟会、唐山公益社、中国沿海船员会、中东铁路工会等许多工会组织相继成立。1920年11月21日,在上海共产主义小组帮助下成立的上海机器工会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的中国最早的工会组织。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即于1921年8月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领导全国工人运动的总机关。这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1925年5月在广州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后来历经艰苦复杂的斗争,大革命失败后转入地下。到抗战爆发时,中华全国总工会实际上已不存在。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通过了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恢复建立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中国成立以后,工会组织获得蓬勃发展。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是人民政权的支柱,是职工进行自我教育的学校。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人权保障制度中,能发挥独特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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