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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

书籍:法律辞典

调整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工会与会员之间关系以及其他附随关系的法律。主要规定工会的性质、成立程序、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资本主义国家对工会的立法,一般经历了禁止、有条件开禁和承认工会地位三个时期。各国最初对工人同盟罢工和结社均严加禁止。如英、法即曾颁布禁止工人结社的法律。后来迫于工人群众的反对,才对组织工会采取有条件开禁的态度。直到1871年,英国颁布工会法,承认工会的地位,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工会法。法国于1884年制定工会法。欧洲其他国家相继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承认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现在许多国家在宪法里规定结社权和职业团结权,或者制定劳动法、工会法保障工会的法律地位。但有时反复,如德国希特勒当政独裁时,曾立法剥夺组织工会的权利;美国1947年的《国家劳工管理关系法》(塔夫脱-哈特莱法)也对工会权利加以许多限制。在旧中国,清末民初的政府制定了严厉禁止成立工会的法律。例如北洋政府于1912年和1914年分别公布的《暂行新刑律》和《治安警察条例》,规定对同盟罢工和“聚众”等行为均处以刑罚。中国共产党领导工人运动开展争取保障工会立法的斗争。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军政府1921年明令废止《治安警察条例》,1922年2月24日公布《工会条例》,规定工人可依法组织工会。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7月公布施行《工会组织暂行条例》,1929年公布《工会法》,承认受雇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和工会的地位,同时加以限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江西革命根据地,1930年6月颁布的《劳动保护法》和1931年制定、1934年修正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均规定保障工会的法律地位。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为适应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形势发展的需要,1992年4月3日修订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7日工会法再次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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