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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习惯

书籍:法律辞典

指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各国认为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法院裁判时应适用“作为通例的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的国际习惯。由两个因素组成:(1)各国多年中不断重复的类似行为,被称为“物质因素”;(2)被各国认为有法律拘束力的“心理因素”。“习惯”一词常与“惯例”(Usage)混用。国际习惯是逐渐形成的,但国际法上对这一形成过程并无明确时间要求。在过去,这种形成过程一般都较长。在现代,许多国际习惯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例如,海洋法中的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制度,外层空间法中的多数法律规则等。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早于国际条约出现,与国际条约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它是不成文的,主要反映于各国外交文件、国际组织决议及各国国内法律文件中,这些文件和决议是国际习惯存在和有效的证据。20世纪以来特别是联合国成立后,在编纂国际法时已将大量的国际习惯以条约的形式系统化为国际法的协定法原则和规则。在国际法的内容中,国际习惯仍占较大比重。在中国法律文件中,常用“国际惯例”一词指上述意义上的国际习惯。例如,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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