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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

书籍:法律辞典

1954年12月,第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成立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机构。1956年10月26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的一次有88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会议上,通过了《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1957年7月29日,规约生效,该机构成立,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在法律上它是处于联合国监督下的一个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而实际地位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相似。该机构与联合国订有关系协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工作报告,有时也需向安理会和经社理事会提交报告。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该组织。截至1999年底,有成员国130个。宗旨是: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其组织机构是:(1)大会:由全体成员国组成。每年开会一次。下设全体委员会和总务委员会。(2)理事会:是最高执行机构,由3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13个为指定理事国,22个为选举理事国。指定理事国由世界核技术(包括原材料生产)最先进国家(10个)和有关地区最先进国家(3个)担任,任期1年。事实上除西欧(英、法、德除外)和拉丁美洲两个地区的指定理事国有轮流担任的情况外,其他理事国是常任的。中、美、俄、英、法五个核武器国家均为指定理事国。选举理事国按地区平衡分配,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年,每年改选一半。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3)秘书处:是日常执行办事机构;最高行政领导为总干事,由理事会任命,大会批准,任期4年;下设5个司。此外该机构还在意大利、奥地利和摩纳哥设有3个研究机构。该机构的主要活动有:向成员国提供和平利用原子能的技术援助;通过订立保障协定,对提供的援助进行核监督;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协商,研究并制定利用原子能的各种安全标准及条例;与有关成员国或专门机构签订科学研究合同;搜集并交流有关利用原子能的情报资料;按照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对参加该条约的无核国家的一切核活动进行监督等。该组织的出版物有月刊《核聚变》,季刊《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每年还出版各种原子能及核保障监督的科技书籍。中国从1984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该机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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