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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行政联盟

书籍:法律辞典

指若干国家的政府或行政部门通过多边国际条约在交通、邮电、卫生、经济、科技等行政事务领域中建立的国际机构。19世纪以来国际经济、技术发展和国际协作扩大的产物。目的在于提供常设国际性机关,联合管理多国共有的资源(如国际河流),协调有关国家使用资源的活动(如渔业),在特定范围(如电信、邮政)联合采取必要的国际行动及执行标准统一化,协调政策(如出口商品售价),或相互配合科学活动(如气象)。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国际行政联盟主要有:(1)国际交通运输方面,如莱茵河(1804年、1815年)、易北河(1821年)等河流的河流委员会和国际铁路货运联盟(1909年),国际航运联盟(1909年)等;(2)电信、邮政方面,如国际电报联盟(1865年)、国际无线电联盟(1906年)和邮政总同盟(1875年);(3)卫生方面,如国际公共卫生局(1903年);(4)经济方面,如国际度量衡联盟(1875年)、国际砂糖联盟(1902年)和国际农业协会(1905年)等;(5)科技方面,如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1883年)、国际版权联盟(1886年)和国际气象组织(1873年)等。这些国际行政联盟被看成是现代政府间国际组织的雏形。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和科技进一步发展,又陆续产生了许多新的国际行政联盟,如国际航空委员会(1919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4年)、国际小麦理事会(1949年)、石油输出国组织(1960年)、国际食糖组织(1968年)、铁矿砂出口协会(1975年)等。国际联盟建立后曾试图管理和监督当时各行政联盟的活动,未获成功。联合国建立后,许多行政联盟(如电信、邮政、卫生、气象、航空等)通过缔结协定先后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其他的则作为政府间的有关专门事务的组织发挥作用。早期的各种行政联盟都设有内部机关,其权限由组织条约规定,主要是协调、推动和管理各成员国活动。成员国有平等投票权,决议需一致通过,但有些联盟根据某种标准另行确定投票权和投票规则。有些联盟(如多瑙河委员会)中的代表还享有外交豁免权。现在,国际行政联盟的国际法律人格、组织机构及活动程序等都得到进一步发展而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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