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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争端

书籍:法律辞典

指国家或者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执。在人类社会出现了国家和形成了国际关系以后,国际争端也就随着产生了。引起国际争端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因为争端当事国对于某一事实的认定不同,可以是因为它们之间在政治利益上发生了冲突,也可以是由于它们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产生了分歧。主要出于使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争端的考虑,在一些学术著作和国际条约中,国际争端一般被分为政治性争端和法律性争端。前一类争端又称不可裁判的争端,后一类争端又称可裁判的争端。实际上,法律性争端往往包含有政治因素,而政治性争端又往往以法律性争端的形式出现。所以,这两类争端是很难绝对地加以区分的。国际争端是相互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它与私人之间的争端不同,需要用国际法上的方法加以解决。传统国际法将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两类。强制性的方法有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干涉、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等。非强制性方法又称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它又分为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前者包括谈判、斡旋、调停、和解、调查等,后者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1899年第1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1907年第2次海牙和平会议修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表达了各缔约国在国际关系中防止诉诸武力,保证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愿望,在国际条约中首先对斡旋、调停、调查、仲裁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作了规定,并规定设立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常设仲裁法院。1928年9月国际联盟通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对国际间用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进行了编纂。1945年联合国成立后,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等国际法原则,否定了一国对他国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进行战争、实行平时封锁或干涉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的合法性。该宪章规定,争端当事国应尽量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者各该国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求得争端的解决。在战后的国际实践中,争端当事国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有协商、斡旋、反报、报复等。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会员国或非会员国还可以将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提请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注意。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有权就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如果争端的继续存在构成对于和平的威胁或破坏,安全理事会可以作出决定,采取包括断绝经济关系、陆海空交通、邮电通讯、断绝外交关系等在内的非武力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如果这些方法还不足以达到这一目的,安全理事会还可以采取必要的陆海空行动,包括联合国会员国的陆海空军示威、封锁和其他军事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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