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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

书籍:法律辞典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指争端当事国在自愿的基础上,将争端交付它们选任的仲裁者裁决,并接受其裁决结果的程序。仲裁是一种依据法律解决争端的方法,仲裁裁决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仲裁是自愿管辖,只有当事双方达成协议,表示同意将争端提交仲裁,仲裁才能成立。仲裁协议可以是争端发生前订立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专门的仲裁条约,也可以是争端发生后为了把争端交付仲裁而专门达成的协议。在该协议中,当事双方应就仲裁人的选定办法、适用的法律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仲裁人可以是一个人,可以是一个集体或某一外国法院,也可以是由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争端双方可各指派本国1名仲裁员参加仲裁庭,仲裁庭庭长由争端双方共同商定的第三国仲裁员担任。仲裁人按照仲裁协议规定的可适用的法律和仲裁程序审理案件。如果争端当事国没有就法律的适用达成协议,仲裁可适用国际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即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的公法学家学说,也可按“公允与善良”原则作出裁决,仲裁庭的一切裁决由仲裁庭成员的多数票作出。仲裁裁决具有确定性,不得上诉,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双方有拘束力,后者应立即诚实执行。仲裁是一种古老的制度,早在古希腊时代就已出现。近代的仲裁制度,一般认为是从英美《杰伊条约》开始的。1872年“阿拉巴号”仲裁案的仲裁成功对这一制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1899年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对仲裁制度作了规定。根据这一公约,1900年在海牙成立了常设仲裁法院。此后,《国际联盟盟约》、《联合国宪章》以及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和许多其他国际条约都把国际仲裁规定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1958年7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进一步完善了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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