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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委

书籍:法律辞典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的简称。指负责国家行政管理某一方面事务或某些职能的工作机构,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依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国务院的行政职能,主要由各部、委员会承担,各部管理比较专门的行政事务,各委员会则负责管辖较综合性的行政事务。国务院各部、委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同时,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国务院各部、委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规章的制定权;对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对行政纠纷的裁定权等职权。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它的组成部门由40个减少为29个。改革后的国务院除办公厅外,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的共有29个部、委、行、署。它们是: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务院各部、委、行、署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由总理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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