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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直属机构

书籍:法律辞典

指直接隶属于中国国务院但规格和地位略低于国务院所属部、委、行、署的政府工作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由国务院决定,审批权属于国务院。按照中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宗教事务管理局、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并不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其行政首长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独立的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享有规章制定权;行政事项处理权;争议的裁决权等职权。国务院直属机构中的有些机构还可由国务院委托有关部委代管。如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成立的国家邮政局,就由信息产业部管理。而国家煤炭工业局、机械工业局、冶金工业局、国内贸易局、轻工业局和纺织工业局,则由国家经贸委管理。国务院直属机构的管理对象一般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职责任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系统性,并比较专门化;二是工作的重要性程度较高,有些重大问题须报请国务院决定;三是工作量较小或较单一,不足以设置为部委。设置国务院直属机构,既能得到国务院的直接领导,又不至于增加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数量,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有:国家统计局、物价局、医药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旅游局、海洋局、气象局、地震局、土地管理局、档案局、宗教事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筑材料工业局、参事室、民用航空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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