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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机长的权力

书籍:法律辞典

指民航运输机的机长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所享有的民事与刑事方面的权力。现代大型客货运输飞机,可以乘坐几百名旅客和装载大量货物。当飞机升空后,机上所有人员和财物就构成了一个地面无法实施管理的“临时单位”,加之飞机可以很快飞出一国国界或飞临公海上空,这样就构成了相对独立于起飞地国、飞机登记国或飞经国等管辖的地位。而机上惟一可实行管理的飞机机长,仅属驾驶飞机的技术首脑职务,又叫“驾驶长”。机长是由航空公司任命的,民事关系上是“承运人的雇员”,仅在特定情况下作为航空公司代理人,处理修理飞机和食品补给等事务。机长并不是政府公职人员,也无公共官员的身份;但客观上从当飞机升空,机上人员与财物构成一个“临时单位”之时起,又要求给机长一定管理乃至维护机上秩序的民事与刑事管理权。1963年制定制止机上犯罪的东京公约时,才专门用十个条款规定了机长的权力:凡机长有正当理由认为发生犯罪时,得将嫌疑者看管,并将之移交给降落地国当局。情节较轻者,机长有权令其下机。机长还有掌握犯罪证据的权力。为保障并鼓励机长行使权力,公约第10条给了他以特定诉讼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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