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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

书籍:法律辞典

指对于已成立的合同提供合同之债实现的保障。就其性质与功能而言,合同的担保是一种不必通过强制执行即可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满足的制度。合同的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指合同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即成为担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责任财产,一般担保对所有的债的担保力没有差别。特别担保包括保证和担保物权制度。合同的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合同担保除特别担保外,还包括预告登记、瑕疵担保、违约金等;狭义的合同担保仅指特别担保。理论上还常将特别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指由自然人或法人以其财产和信用所提供的担保。现代法上人的担保方式是保证。物的担保指以某项财产作为合同的担保,包括抵押、留置、质押等。中国对于合同的担保规定有定金、留置、抵押、质押、保证等。但也有观点认为,定金对于交付定金一方的债权并无担保的作用。通常所谓的合同的担保指的即是担保法上规定的担保。合同担保的性质有:(1)担保的从属性,即担保的效力一般依附于主合同效力;(2)合同的担保具有补充性,即合同的担保只有在其所担保的债务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时,才能执行担保财产;(3)合同的担保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体现在担保之债必须当事人在主合同外另外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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