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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

书籍:法律辞典

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合同的终止或契约的终止,指为终止合同关系或因合同而生的法律关系为内容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终止为单独行为,终止权为形成权。产生终止权的事由有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与合同解除相似,但解除权的行使使合同效力溯及地消灭,产生不当得利或原状回复义务,而终止权的行使则仅使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但可请求因过去债务不履行产生的损害赔偿。中国合同法理论上常使用的合同终止的概念,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合同履行的终止,即当事人因合同所生的履行义务向将来消灭,属于合同的相对终止,在效力上类似传统民法理论上终止权的行使;二是合同关系的消灭,即合同的一切权利义务溯及以往地消灭,或因合同目的的完成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不复存在,当事人也不再履行合同,属于合同的绝对终止。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类似债法理论上的债的消灭。合同终止的主要事由有:(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即已为清偿;(2)合同遭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债务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混同。其中清偿、抵消、提存、混同是合同权利义务因合同目的达到而导致的合同绝对终止,当事人不得依合同主张任何权利,另一方也不负任何义务。合同的解除则是合同权利义务溯及地消灭,与从未有合同的情况一样,也属于合同的绝对终止。此外,合同终止的事由还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约定终止期或其他条件,如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终止仅向将来发生终止的效力,则属于合同的相对终止。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仍须遵守后合同义务。(参见“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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