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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刑法罪名。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要特征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环境安全,它由《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所组成;(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或间接故意,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往往是故意的,只是对出现的结果持过失或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中国《刑法》第40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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