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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

书籍:法律辞典

指债权请求权所指向的债务人的特定作为或不作为。给付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1)交付财物,如买卖、互易、租赁、保管等合同以及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所有物、不当得利返还等,均以财产的交付为具体形态。交付财物是给付形态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民法上的交付有四种形式,即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现实交付是将财物的占有现实地转让于债权人;简易交付是指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已因保管、委任、租赁、使用借贷、设定质权或其他关系而占有标的物,仅依当事人间让与标的物的合意即完成交付;占有改定指依债权人和债务人让与物的合意完成交付,但债务人仍占有该财产;指示交付又称“请求权让与”,指财产为第三人占有时,债务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债权人即完成交付。(2)支付金钱,经常应用于转移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支付对价的情形。(3)移转权利,指移转除物的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他物权、股权、名称权等。(4)提供劳务或服务,指债务人以自己一定的劳作行为为债权人服务或供其消费。但提供劳务的给付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5)提交成果,指债务人以劳力、智力或技能等为债权人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向债权人提交的行为。(6)不作为,即债务人不得为的特定行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和容忍,如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为营业竞争等。根据给付的内容、性质或效力等,给付可分为积极的给付和消极的给付、财产性给付与非财产性给付、可分的给付和不可分的给付、继续的给付和非继续的给付、单纯的给付与合成的给付、特定的给付与不特定的给付、简单给付与选择给付等。给付应具备三个要件:(1)给付行为必须不被法律所禁止;(2)给付应能够确定,即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或至少于履行时给付的标准或方法已经确定;(3)给付的性质必须适格,即指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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